二手車交易不能過戶賣方不退全款咋辦?
案例 01
二手車交易不能過戶賣方不退全款咋辦?
朱先生看中了李某一輛面包車的車牌號決定購買,但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。2024年6月,朱先生通過銀行向李某支付了10萬元,李某將帶有靚號車牌的面包車交付給朱先生。由于該車所有權證明文件不全,未通過年檢,無法辦理過戶手續(xù),朱先生找李某協(xié)商退款,李某同意退車退款,但僅退還了1萬元,剩余款項遲遲不予退還。朱先生該怎么辦?
以案說法
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。買賣車牌號的行為擾亂了國家對于車輛配置指標調(diào)控管理的公共秩序,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,故合同無效。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、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(fā)生效力后,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(chǎn)應當予以返還;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,應當折價補償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;各方都有過錯的,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既然雙方已經(jīng)達成退車退款協(xié)議,李某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。因李某遲遲不履行退款義務,朱先生可以提起訴訟。
案例 02
噪聲糾紛升級能否索賠搬家損失?
劉女士和王女士分別是某新小區(qū)的201室和101室業(yè)主,兩人入住新房不久后,王女士便開始覺得劉女士家制造的噪聲影響到了家人的休息。盡管劉女士采取了多種措施以減少噪聲,王女士仍反應敏感并要求更多限制。由于噪聲問題始終未能解決,王女士采取了激烈的報復手段,如使用震樓器等設備,經(jīng)民警多次告誡后仍不改,被行政處罰。劉女士因此搬離并另租房屋,產(chǎn)生額外費用及房屋閑置損失,是否可要求王女士賠償?
以案說法
不動產(chǎn)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(chǎn)、方便生活、團結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則,正確處理相鄰關系。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、財產(chǎn)安全的,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礙、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。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(chǎn)損失的,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;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,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(shù)額協(xié)商不一致,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(jù)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(shù)額。劉女士因不堪噪聲干擾于2023年9月搬離201室房屋,在外另行租房居住,由此產(chǎn)生的租房損失、中介費損失等應當由王女士承擔。
律師觀點 僅供參考 本報記者 孟麗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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